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玫瑰园小区二期19-20栋S-2层S-203、204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9月2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4)湘01民终1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237元,利息11951元(以28623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10元(以2862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并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698元,本案执行费4566元,以上合计3156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6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