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0103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星北路玫瑰园小区二期19-20栋S-2层S-203、204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 法定代表人:***。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9月2日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案(2024)湘01民终11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6237元,利息11951元(以286237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3年10月19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210元(以28623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5年1月13日),并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698元,本案执行费4566元,以上合计31566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1566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