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一: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