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681民初210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告一: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湖南省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4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