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705民初437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先导路69号禧荣商业广场A-8栋101至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5800167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省绿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