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7民初1230号
原告:***,男,生于1968年7月1日,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柳芬、彭承贵,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龚家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5。
法定代表人:黄桥连。
第三人:李启义。
原告***诉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启义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2年4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向卉珍
书记员(兼)  向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