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02民初1351号
原告:***,男,土家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利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蓝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五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550684144U。
法定代表人:朱凡,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J。
法定代表人:孙涛,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黄冈市神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神和公司”)、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6450元及以17645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4月25日为9957.29元;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长江公司、神和公司承建蕲太高速建设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被告***因上述工程邀约原告做木工。原告组建班组按约完成了上述工程蕲春西段处相关劳务工作,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务费。经结算,截至2020年9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合计441450元,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模板工支模款肆拾肆万壹仟肆佰伍拾元整,保证九十月份两个月付清,***。”欠条出具后,仅被告长江公司、神和公司合计支付原告劳务费265000元,尚欠原告劳务费176450元。现履行期限届满,三被告对尚欠的劳务费拒不支付。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诉请突破合同相对性,实施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名为劳务合同纠纷,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喻志林
人民陪审员  周国章
人民陪审员  林友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明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