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

鄂州市讯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5民初1709号 原告:鄂州市讯达五金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煜。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鄂州市讯达五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鄂州市讯达五金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州市讯达五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念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