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022民初186号
原告:**,男,200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松滋市新江口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星光大道**铺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2710171J。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长江路桥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