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财保1063号
申请人:湖南环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酒**113、114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38464718C。
法定代表人:林开。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娟,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72290482A。
负责人:王治新,副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建新组天天大厦****代码:9143000071217982XU。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
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双丰社区荷叶塘组(刘文革私房):91430200MA4QX1H5X6。
负责人:李能。
申请人湖南环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66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为申请人湖南环桥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环桥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7668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