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5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建新组天天大厦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7982XU。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
委托代理人:谈建军,系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被执行人***,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121民初10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1、双方确认,截止2022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协调费1000000元、从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1月18日利息150125.89元、至2023年1月18日迟延履行利息21350元、案件受理费7185元,共计1171475.89元。由被执行人在2023年1月1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2、本案执行费12400元,由被执行人***在2023年1月18前支付至长沙县人民法院账户;3、关于被执行人应付上述利息事项,可由申请人负责人最终核算的金额为准;4、如被执行人未按述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请求撤回对(2022)湘0121民初1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权利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21执6596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建安
审判员 黄 彪
审判员 何晓璐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肖 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