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907号
申请人:湖南星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村委大楼5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675559101C。
法定代表人:蒋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程茜,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6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
负责人:孙建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新城明昱东方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RKF2Q4R。
法定代表人:田久才。
被申请人: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建新组天天大厦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7982XU。
法定代表人:黄小兰。
被申请人:黄小兰,女,195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湖南星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小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额为3844000元的保单(保单号:1101499390176775××××)作为本案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星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小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44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湖南星城渣土运输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