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0207号 原告: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狮子口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248496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文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文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建新组天天大厦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7982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颐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