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花园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02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花园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村湘潭市花园林产品交易市场A区1、2号摊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2MA4LQX7MX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双丰社区荷叶塘组(***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QX1H5X6。
负责人:***。
被执行人: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打卦岭村建新组天天大厦三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7982X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湘潭花园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湘潭花园木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龙分公司、湖南黄兴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02民初25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