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执恢395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63471,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光荣。

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78N,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一道河中路696号。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

被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0786H,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上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梁玉岭。

本院在执行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04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华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