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辖终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街道九狮水岸物业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舒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2)鲁1702民初399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2022)鲁1702民初3991号之一民事裁定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陵广厦住宅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