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皖0203民初2895号
原告:芜湖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万达广场二期xx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UFxxxx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铜陵xxx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天桥南路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151106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芜湖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力公司)诉被告铜陵xxx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24922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12月20日起按LPR标准计算至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26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施工需要向原告承租挖掘机5台,根据被告需要增减,用于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的中丞翰林时代项目(一标段)施工,并就租赁期限、租金结算方式、双方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自2021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经双方对账确认总租金为949227元。被告已付租金仅700000元,剩余租金24922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欠款数额无异议,不认可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原告同力公司(出租方、甲方)与被告广厦公司(承租方、乙方)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因施工需要向原告承租挖掘机5台,根据被告需要增减,用于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的中丞翰林时代项目(一标段)施工,租赁期限暂定6个月,自2021年2月20日进场开始计算,甲方若继续租赁,双方协商签订延期合同。其中第三条约定:大挖掘机按每小时240元计算租金,小挖掘机按每小时130元计算租金,此租金包含一切其他费用和税金。第六条约定:甲方每月需付乙方当月挖机租赁费的70%,每年12月份31日前甲方付乙方挖机租赁费余款的80%,挖机租赁结束后六个月内付清全部尾款。后双方签订《工程机械租赁补充合同》,对设备型号和单价、发票类型、进场托运费及后期再次进场托运费等做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租赁物。庭审中,双方确认最后出租日期为2023年12月17日,租赁期间合计产生租赁费949227元,被告已经支付700000元,尚欠249277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案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补充合同》
《铜陵广厦芜湖项目部挖掘机对账表》及当事人陈述佐证。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49277元,有原告提交的《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补充合同》《铜陵广厦芜湖项目部挖掘机对账表》为证,且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告至今未还,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及庭审中原被告确认的租赁结束时间,本院依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铜陵xxx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249277元;
二、驳回原告芜湖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06元,保全费1891元,合计4597元,由原告芜湖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302元,被告铜陵xxx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