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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1122执71号之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禧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140080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明翠
书记员 韩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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