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1068号
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2031595Y,住所地苏州市常熟市海虞北路19号亿源世纪广场311号。
负责人:徐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楷高,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林林,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71687D,住所地滁州市乌衣镇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韩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旭东,安徽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安徽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友安消防公司)、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明公司)、苏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友安消防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志明公司银行账户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志明公司银行账户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锋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许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