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7168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被告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