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168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7168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和被告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