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皖1103执30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滁州市乌衣镇滁宁大道北侧、兴隆路南侧、吴港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81071687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志明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一次性支付7597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50995元的银行存款或车辆、房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