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4执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成夕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全椒福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额为8103739元。执行中,经网络和传统查询,已预查封被执行人多套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星
审判员班浩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