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324执7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104国道泗许高速出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301221X3。
法定代表人:胡振北,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1422W。
法定代表人:成夕荣,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2021)皖132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向阳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婷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