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324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104国道泗许高速出口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57301221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丰乐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152661422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泗县三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54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2021)皖1324民初54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执保案号:(2021)皖1324执保3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滁州市城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00000730143103000000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