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24执4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扬之南路199号。
负责人:**国,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绩溪方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临溪镇雄路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者,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企业经营者,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绩溪方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绩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版书乡南长岭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绩溪支行与安徽省绩溪方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旌德县旌阳镇东景苑住宅小区3号楼104商铺,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的不动产进行了拍卖。2020年2月13日,买受人唐昊以40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房地权证旌房字第××号的不动产所有权归买受人唐昊。
买受人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