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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某某、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8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2233号
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户籍地安徽省绩溪县。
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户籍地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宣州区亚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各被告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宣城亚邦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宣国用(2010)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地权宣城字第*****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二、保全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市嘉华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许矛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