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民初542号

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版书镇南长岭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琪,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雄路。

法定代表人:黄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绩溪正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60元,减半收取9180元,由原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加祥

审 判 员  罗志荣

人民陪审员  张根娣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黄 伟

书 记 员  戴灵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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