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25民初1236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
被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版书镇南长岭15号。
法定代表人:胡燕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观志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 艳
审 判 员 吴 玲
人民陪审员 程清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俞友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