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7866号
原告:苏州市晋元紧固件有限公司吴中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木渎镇长江路98号华夏五金机电城1幢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6945277623。
法定代表人:熊八一,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88号G2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263720。
法定代表人:路海英。
原告苏州市晋元紧固件有限公司吴中区分公司与被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现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晋元紧固件有限公司吴中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苏州市晋元紧固件有限公司吴中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江福禄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费美娟
书 记 员 杨钰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