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9373敬运镀锡板(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91民初9373号
原告:敬运镀锡板(苏州)有限公司,所在地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
法定代表人:孙冬。
被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启迪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路海英。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敬运镀锡板(苏州)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敬运镀锡板(苏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