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39217号之一
原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淞北路45号启迪智能制造产业园4栋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969263720。
法定代表人路海英。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94年1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信亨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缴受理费16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