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皖1802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双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4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提取到期债权225230元,扣除执行费3230元,已将22200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鉴于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