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21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吴作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水,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9)皖18民终17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水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工程款477547.9元及利息,以及受理费12406元、执行费7249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水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商业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
二、被执行人**水已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案件申请书,且已被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皖民申4390号,故暂时中止对被执行人**水强制执行。
三、2020年11月18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