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宣城市济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802民初1165-1号
申请人:宣城市济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宣城市济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生效的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11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深广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申报并确认的破产债权中的836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认为,宣城市济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城瀛东投资有限公司申报并确认的破产债权836万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杜美龄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沈光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曾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