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岳西县常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828民初1823号
原告:岳西县常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菖蒲镇菖蒲村勤政路3号。
法定代表人:马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丁松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际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得胜,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常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龙公司)与被告安徽天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龙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金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被告天际安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砖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因承建岳西菖蒲医院工程从原告处购砖,经2017年1月19日对账,共计欠原告款项30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7年内付清。后经原告多次要求支付原告款项时,被告至今未予支付。无奈,现原告只好诉诸贵院请求依法受理,判决准予所请。
天际安装公司辩称,1、***不是天际安装公司职工,也不是天际安装公司委派到案涉工地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不能代表天际安装公司;2、由于***未到庭,原告所述的相关买卖事实无法核实;3、天际安装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合同支付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天际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菖蒲中心卫生院公租房系天际安装公司承建,***系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在常龙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多孔砖用于工程建设,双方于2018年2月14日进行货款结算,***向常龙公司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岳西县常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用于菖蒲中心卫生院公租房砖款计人民币叁万元整,此款2017年内付清。欠款人***2017.1.19”,欠款到期后,经常龙公司多次催讨,***至今未予支付,遂成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应当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从常龙公司处购买混凝土多孔砖,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向常龙公司出具欠条并签字确认,属双方对前期债务关系的一致确认,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欠条中约定了支付期限,***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但至庭审之日***仍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故对常龙公司诉请***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欠条中虽未约定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常龙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逾期付款后开始计算,欠条中注明“2017年底付清”,故利息应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对于天际安装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基于欠条系***个人向常龙公司出具,欠条虽注明系案涉工程的砖款,但未有货物收货单、现场施工人员确认单及项目部确认签收单等证据,证明案涉多孔砖用于案涉工程,王礼非亦未举证证明其确有理由相信该多孔砖销售与天际安装公司,仅以其提交的欠条不能推定***在常龙公司所购混凝土多孔砖用于天际安装公司所承建菖蒲医院公租房工程,且天际安装公司亦未予认可,对此,常龙公司仍应承担证明责任。故对常龙公司诉请天际安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答辩状和相关证据,因其未到庭抗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岳西县常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岳西县常龙新型墙材有限公司对安徽天际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东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柳文静
代书记员 曹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