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华联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11执37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 法定代表人:***。 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甬镇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华联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211执3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