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与成都全宇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1964号
原告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全宇蓝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6月签订了《袋装预拌干混砂浆经销合同》,合同第十五条约定:解决纠纷方式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甲方即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邛崃市羊安工业园区,故本案应当由邛崃市人民法院管辖,温江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由此本院决定将案件移送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邛崃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