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

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邛崃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83财保50号
申请人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在274220.17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号:61×××74)和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存款(账户:10×××91)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一份,在274220.17元限额内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邛崃羊安北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邛崃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账号:61×××74)和在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邛崃支行的存款(账户:10×××91)在274220.17元的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受理费1891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书记员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