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湘0103民初14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浩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方群英人民陪审员陈敏人民陪审员***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