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16835号
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蓝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2民初3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5100.96元,减半收取32550.48元,由上诉人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冷 雪
审 判 员 仇 静
审 判 员 唐欣欣
法官助理 曾 欢
书 记 员 唐 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