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2217号
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市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67号二楼204。
法定代表人:刘元肖,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郑 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