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4248号
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67号二楼204-4。
法定代表人:刘元肖,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善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汪芬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