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83号之二
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戚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91868542P。
法定代表人:刘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白泽湖乡叶祠村宜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151420117H。
法定代表人:杨晓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90元,减半收取计2895元,由原告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邢东锋
审 判 员 朱士标
人民陪审员 唐小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吴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