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22民初3883号之一
申请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枞阳镇戚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3791868542P。
法定代表人:刘福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俊,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白泽湖乡叶祠村宜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151420117H。
法定代表人:杨晓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人枞阳霁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皖0722民初3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于2020年11月19日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邢东锋
审 判 员 朱士标
人民陪审员 唐小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华琴
书记员吴春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