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811民初1308号
原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白泽湖乡。
法定代表人:杨晓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尚锁,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图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灵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安徽大森(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白泽湖建司)与被告安庆图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麟科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泽湖建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尚锁及被告图麟科技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军、吴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泽湖建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图麟科技支付工程款291734.94元及该款自2017年12月28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图麟科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白泽湖建司与图麟科技及图麟科技委托的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了四份关于图麟科技安庆办公楼幕墙雨棚工程和外观改造工程的《协议》,约定白泽湖建司承接图麟科技安庆办公楼幕墙雨棚工程和外观改造工程的施工工作。白泽湖建司按约定完成了全部工作,2017年12月28日图麟科技正式将该办公楼投入使用。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经委托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双方确认该工程总价款为1760289.43元。截至目前图麟科技已支付工程款1468554.49元,尚欠工程款291734.94元未支付。故白泽湖建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状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图麟科技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图麟科技安庆办公楼幕墙雨棚工程两份《协议》第三条质量要求条款明确约定: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影响竣工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无条件保修(拒绝保修的业主有权扣除3%的保修金)。案涉工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且在维修过程中一直达不到我司要求的标准,我方只能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维修,因维修而支出的人工费、材料费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白泽湖建司承担,我司扣除的该款项系案涉工程质保金和因质量问题我司自行维修支出的损失。其次,根据双方签订的图麟科技办公楼建筑外观改造工程两份《协议》的签订日期可以看出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7年8月29日和2017年9月8日,合同第二条工程期限及延误责任中明确约定了开工时间为2017年9月5日,根据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的施工期只有30天,但白泽湖建司向法院提交的宜秀新闻网网页截图已经自认该工程的竣工及交付时间为2017年12月底,因此白泽湖建司未在约定的工期内施工完毕,未将案涉工程交给我司使用,故工期延误损失理应由白泽湖建司承担。综上所述,我司并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事实,白泽湖建司起诉要求我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白泽湖建司向法庭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图麟科技均无异议,本院对其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白泽湖建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两份协议,约定由白泽湖建司承建图麟科技办公楼建筑外观改造工程一、二标段工程,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签约日期载明为2017年9月8日,开工时间约定为2017年9月5日(以开工令为准)。2017年9月30日,白泽湖建司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签订两份协议,约定由白泽湖建司承建图麟科技安庆办公楼幕墙雨棚工程一、二标段工程,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签约日期载明为2017年11月13日,开工时间仅约定为2017年(以开工令为准),未对“月”、“日”进行约定。上诉四份协议均约定:承包方应在投标(合同)工期30日历天内,将中标图纸范围及发包方要求所施工范围的项目包质、包量、包安全完工。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相应的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和验收,质量确保合同。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而影响竣工验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质保期内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有承包人无条件保修,工程质保期为一年。(工程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本工程竣工经竣工验收合格签字后7日内付合同价的50%,待工程审计结束30天内付总造价的97%,余款3%待保修期期满无质量缺陷一次性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审计部门进行最终结算审计,合同内造价不变,但合同内未做部分应予以扣除,最终结算造价按审计金额为准。上述工程于2018年1月18日经安徽辰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计后工程价款分别为385194.11元、526051.91元、446898.86元、402144.55元。
诉讼中,图麟科技陈述其不需要追加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
本院认为,图麟科技认可其在本案中具有适格主体,且明确不要求追加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为本案被告,故本院认可图麟科技为本案适格被告。白泽湖建司与图麟科技已就工程价款的支付、确定等问题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图麟科技认为白泽湖建司交付的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存在延期交付情形,其未支付的工程款属于扣除的质保金、因质量问题自行维修支出的损失,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上述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白泽湖建司要求图麟科技支付剩余工程款291734.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认可。因双方未对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作出约定,故本院对于白泽湖建司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调整为其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8日计算。若图麟科技认为白泽湖建司承接的涉案工程因工期延误给其带来损失,因本案中图麟科技未提交关于涉案工程具体开工时间的相关证据,其可以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庆图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91734.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8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676元,减半收取2838元,由被告安庆图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
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