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467号
原告:岳西县叶氏建材城,住岳西县天堂镇山货大市场二组团二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8MA2TDBSC60。
经营者:叶**,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映胜,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其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树,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庆市白泽湖乡叶祠村宜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151420117H。
法定代表人:杨晓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医院,住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84857485930。
法定代表人:吴南肪,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兵,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该院总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西县叶氏建材城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叶氏建材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叶氏建材城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叶氏建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计2823元,由岳西县叶氏建材城负担。
审 判 员 王**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邓 彬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8民初2467号
原告:岳西县叶氏建材城,住岳西县天堂镇山货大市场二组团二号楼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28MA2TDBSC60。
经营者:叶**,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映胜,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系其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新树,安徽品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庆市白泽湖乡叶祠村宜官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151420117H。
法定代表人:杨晓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医院,住岳西县天堂镇建设东路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8284857485930。
法定代表人:吴南肪,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红兵,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该院总务科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浩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岳西县叶氏建材城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岳西县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岳西县叶氏建材城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岳西县叶氏建材城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西县叶氏建材城撤诉。
案件受理费5645元,减半收取计2823元,由岳西县叶氏建材城负担。
审 判 员 王**球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储诚建
书 记 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