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702民初1240号
原告:锦州金海利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昆明街1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U4FLP56。
法定代表人:李淑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阜康里28-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67887705D。
法定代表人:黄淑菊,该公司经理。
原告锦州金海利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锦州虹运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锦州金海利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锦州金海利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锦州金海利达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