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生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民生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124执151号之一
被执行人辽宁民生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0P46BH7H,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和平乡关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树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库县人民法院(2020)辽0124执151号之一裁定书,于2020年02月14日向被执行人辽宁民生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民生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辽宁民生有机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6×××6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永成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姚文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