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终2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建,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国,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林,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王康,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国,北京百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9)皖0826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6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顺
审 判 员 高 平
审 判 员 刘梦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金 耀
书 记 员 李晶晶
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