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8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异议人):***,男,1978年12月30日,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市,现住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MA2N9D5H71。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伟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皖潜大道0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6216566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经济开发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7栋5层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5852958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综合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692848554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开发区皖潜大道00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58529573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D号路以南港务商务广场公寓式办公及酒店商14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290586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开发区皖潜大道00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MWJYA5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女,199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第三人: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99810310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潜山市,现住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15号。 利害关系人(异议人):安徽悦莱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MA2NWPJN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迎江区法院)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民路支行)与安徽伟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皖0802执恢108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层××号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成交。该不动产租赁使用人***、安徽悦莱公馆酒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4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迎江区法院未按规定通知其参与竞买,请求撤销迎江区法院2023年12月7日发布的《司法拍卖公告》或宣告该次网络拍卖行为无效。迎江区法院立案审查,于2024年2月9日作出(2024)皖08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驳回***、安徽悦莱公馆酒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迎江区法院查明,***民路支行与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2022)皖08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民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22年5月26日的利息、复利、罚息为154825.02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路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0元;三、如被告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抵押的位于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层××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0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3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33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民路支行已预缴)。”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1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作出(2022)皖08民终2505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迎江区法院(2022)皖08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迎江区法院(2022)皖08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民路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81200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复利以81200元为基数,均自2022年2月7日起至2022年9月27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22年9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9.135%计算)。三、驳回***民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23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336元,由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22年9月1日,***民路支行向迎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受理,执行案号(2022)皖0802执1769号,该案于2022年10月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3月9日,***民路支行申请恢复执行,案号(2023)皖0802执恢108号。 另查明,一、被执行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潜梅城字第5×**)为本案债权抵押物,迎江区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查封。2023年5月8日作出(2023)皖0802执恢1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层××号房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受人***于2023年12月24日以8429288元的价格竞得该房产。二、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1日作出(2023)皖088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相关当事人确认位于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商业楼【潜山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1层101室,产权证: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0号、1××8㎡,土地使用权证:潜国用(2014)第2××7号;潜山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2层201室,产权证: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2号、2××8㎡,土地使用权证:潜国用(2014)第2××5号;潜山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3层301室,产权证: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1号、2××8㎡,土地使用权证:潜国用(2014)第2××6号】产权归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一个月内协助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迎江区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首先,该院在案涉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1层101室房产司法拍卖前,于2023年3月16日在前述房产现场张贴公告,明确告知“……前述房产的相关权利人必须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进行申报并提出其主张,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其次,在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及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法院均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并均在房产现场予以张贴,依照司法拍卖公告第一条第6项“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本标的物的网络司法拍卖事项本院已通知了能通知到的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没有接到通知的在本次拍卖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通知。”以及第四条“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请关注本次网络拍卖的完整过程;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在线竞价开始前5日,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但在上述公告规定期限内,***、安徽悦莱公馆酒店有限公司均未向该院申报主张优先购买权,该院关于案涉房产网络司法拍卖事项的通知方式及程序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异议人认为案涉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拍卖,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故裁定驳回***、安徽悦莱公馆酒店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迎江区法院(2024)皖08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和对案涉抵押物潜山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1层101号房产的拍卖。其提出的复议理由为:一.执行法院文书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既违反了拍卖程序,又损害了承租人利益,应当撤销对案涉房产的拍卖。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的职责。而本案中,迎江区法院除了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和在案涉房产现场张贴公告,未向复议申请人直接送达。2.诉讼文书应当以直接送达为原则,邮寄送达为补充,公告送达只有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后才能采用。迎江区法院在明知案涉房产有租赁的情况下,未向承租人送达相关权利告知书,通知参与拍卖,仅以公告方式取代法定的送达程序,导致复议申请人未能及时参与拍卖,优先购买权未能得到保障。3.迎江区法院的拍卖公告不能替代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既规定了执行法院的公告义务,又规定了通知义务,二者是相互独立的两个程序。二、迎江区法院对案涉房产权属状况未查清的情况下,就对房产作出处置,违反法律规定,应予重新审查。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3)皖088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相关当事人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一个月内协助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案涉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迎江区法院应依法撤回拍卖委托。 申请执行人***民路支行、被执行人安徽伟力新型建 材有限公司、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全能物流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天琅百老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建钢大酒店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对异议、复议提出答辩意见,异议人安徽悦莱公馆酒店有限公司未提出复议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7年8月5日,***(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股东)与复议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登记在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案涉房屋出租与***,租期10年。迎江区法院于2023年8月23日***送达(2023)皖0802执恢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租金收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扣留、提取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处的租金收入。迎江区法院立案审查,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皖0802执异63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2023年12月24日案涉不动产拍卖成交之前,被执行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未向迎江区法院反映存在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2023)皖088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向迎江区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迎江区法院立案审查,作出(2024)皖0802执异13号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司法拍卖是否应予撤销并重新进行拍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迎江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3月16日作出(2023)皖0802执恢108号公告,张贴于复议申请人租赁的案涉房屋入户玻璃门显著的位置上(有照片记录存卷),通常情况下,复议申请人理应知晓。该公告明确拟拍卖标的为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层××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告第二项内容为“被执行人及其他使用人须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迁出并腾空前述房产,交本院处理。为此,前述房产的相关权利人必须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进行申报并提出其主张,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房产内的物品视为废弃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放弃权利人自行承担。”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前,迎江区法院均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司法拍卖公告并在案涉房屋现场(入户玻璃门)张贴公告。自拍卖预告、公告张贴后至拍卖成交前,复议申请人并未向迎江区法院申报,主张优先购买权,复议申请人自身有过错。至于复议申请人称法院未向其送达案涉房屋拍卖的执行裁定书,因复议申请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执行裁定书无须向其送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迎江区法院在司法拍卖过程中,未直接通知承租经营户申报优先购买权,工作上不够细致、严谨,虽有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尚不足以构成《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参照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房屋承租人仅以没有接到司法拍卖的专门通知导致其优先购买权受侵害为由,主张拍卖程序无效或请求撤销拍卖的,亦不能支持。 四、复议申请人称潜山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3)皖088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案涉房屋产权归潜山县安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迎江区法院应依法撤回拍卖委托。因案涉拍卖标的系借款抵押物,权属登记在安徽建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2022)皖08民终250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迎江区法院(2022)皖0802民初96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如被告安徽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以抵押的位于潜山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层××号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0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故迎江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拍卖案涉抵押物并无不当。(2023)皖0882民初3600号民事调解书与本院(2022)皖08民终2505号民事判决可能存在的冲突,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复议的审查范围。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复议申请人在复议阶段增加主张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应受法律保护的请求,因迎江区法院已在拍卖公告中明示案涉房屋有租赁,该房屋所涉租赁问题应由迎江区法院按相关规定处理,不属于本案复议审查的范围。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迎江区法院(2024)皖08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和对案涉抵押物潜山经济开发区梅河路0377号19幢1层101号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潜梅城字第5××0号)的拍卖,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4)皖0802执异1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 (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