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1110号
原告:涂祥中,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40824058472211F。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139363864。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涂祥中与被告潜山市天柱山镇天寺村村民委员会、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涂祥中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涂祥中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涂祥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7元,由原告涂祥中负担。
审判员江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