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民申3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访民,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经济开发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志敏,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潜山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山二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8民终1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与潜山二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二审期间,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确认被告人胡志贞诈骗的是潜山二建的100万元保证金,并判决胡志贞退还潜山二建保证金80.2万元。二审判决仅以潜山二建在二审庭审时明确该保证金收取后立即返还给余从春为由,直接否认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事实不当。2、根据2014年4月8日潜山二建与望江瑞晨橡塑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晨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应在工程桩基础完工前七日内支付到甲方账户。潜山二建在收到**转账的50万元后,于2014年5月30日就将50万元转给瑞晨公司,而此时工程桩基础尚未开工,潜山二建在支付条件尚未达到时就支付履约保证金,是直接导致100万元保证金被骗的根本原因,潜山二建具有重大过错。二审判决以**出具的委托书并未明确转款时间为由认定潜山二建在收款当日向瑞晨公司转款未违反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个人挂靠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作为挂靠合同组成部分的委托转款书也属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称潜山二建公司向其借款50万元,并提交了转款凭证,但潜山二建公司辩称其与**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提举汇款凭证、委托书等证据以证明**所主张的50万元是其委托潜山二建公司向瑞晨公司交纳的工程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未能再进一步就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提举证据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对潜山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824刑初47号刑事判决虽认定潜山二建公司系被告人胡志贞合同诈骗一案的被害人,但由于**与潜山二建公司之间是挂靠关系,双方对款项的用途均是明知,故并不能以该份判决确认**与潜山二建公司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余听波
审判员  卢玉和
审判员  方 慧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
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